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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為此提出 4 項建議,其一,長榮航空近年在營收獲利、載客量以及在全世界航空業評比均表現亮眼,甚至已超越華航甚多,據此評估是否有提高長榮空服員收入之空間;其二,榮航空於過去 2 年違反勞基法超時航班 120 次,被罰將近 150 萬罰鍰,長榮空服員亦爭取改善過勞航班多時,要深入了解長榮空服員執行過勞航班對身體的影響,並評估依照長榮航空營收狀況,增加外站休時之空間。
其三,國內《團體協約法》第 13 條明定保障工會行使團結權,國內外工會亦有實質執行禁搭便車條款之實例,例如,提供會員優於非會員之三節獎金、會員每年二次會務假參與勞教等。應就這些實例評估長榮航空有無實行禁搭便車之空間;其四,長榮航空近年頻頻發生不合理懲處案件,以此「工會參與人評會」、「增設勞工董事」以讓基層勞工聲音進入管理決策至為重要,了解近年不合理懲處案件狀況,以及國內外工會參與經營管理權之實況,就此評估長榮航空有無同等設置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