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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保護從優、處罰從重」部分,法務部表示,基於揭弊者保護權益最大化考量,各主管機關應提供揭弊者最優化的保護。另外,為有效嚇阻對揭弊者施以報復性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時,從重處罰,且不同類型之行政罰可併罰之。
揭弊的範圍除關於公共利益的層面外,也包括社會關注的勞動、金融、環保、社會福利、食安、教育、國土保育等相關的私部門弊端。
對於揭弊人的保護,也擴大適用於「準揭弊者」,如配合調查、擔任證人及拒絕參與弊案實施之人。至於揭弊人的工作權保護措施,包括回復職務、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甚至還加上了排擠或孤立等職場霸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