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賣捕獸夾遭開罰萬元! 動保處:捕老鼠應用捕鼠籠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只要具強力彈簧或齒型夾鉗方式捕捉動物都是獸鋏,皆屬違法。(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只要具強力彈簧或齒型夾鉗方式捕捉動物都是獸鋏,皆屬違法。(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記者宋原彰 / 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林姓女子在重新橋下販賣齒型捕鼠器獸鋏,動保處及警察單位接獲通報後隨即派員前往現場將林女帶回動保處約談,並沒收全數共30個獸鋏;動保處表示,民眾欲捕捉老鼠可使用捕鼠籠誘捕,使用捕鼠獸鋏可能會誤使犬貓受傷,販賣獸鋏已違反動物保護法,可處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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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指出,自己與友人在國外合購捕鼠器,認為這些捕鼠器輕巧方便,便拿到橋下跳蚤市場擺攤販賣,民眾發現後隨即通報,動保處及警察單位接獲通報後隨即派員前往現場,將正在擺攤販售違法獸鋏的林O伶帶回並由動保處約談了解。

▲林姓女子販售的捕獸夾。(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動保處說,依動物保護法規定,獸鋏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皆屬獸鋏,本次查獲的齒型捕鼠器獸鋏就是上下齒狀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屬獸鋏的一種;民眾可能會誤會只要是構造小用來捕老鼠沒關係,殊不知同樣也是獸鋏一樣也是違法行為。

動保處提醒,民眾捕捉老鼠可使用捕鼠籠誘捕,使用捕鼠獸鋏可能會誤使犬貓受傷,如果傷害到犬貓就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切勿以身試法;農業局長李玟表示,民眾若遇受傷救援動物,可撥打「1999」或動保處專線29596353報案,如有發現傷害動物或販賣設置獸鋏情形,亦請通報動保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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