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日前通過的《748號施行法》談到,「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人本基金會擔憂,該條文是否將被擴大解釋,從而許可了差別對待以及歧視的存在?呼籲政府應堅定消除歧視和性騷擾的決心。
婦女新知基金會研究員曾昭媛受訪時表示,目前針對廣電業NCC可予以規範,但對平面媒體無相關法規,若媒體內容涉及妨礙兒少身心健康,只有兒少法可針對媒體開罰。與該事件較為相關的法律為《性騷擾防治法》可資處罰,但處罰對於媒體而言可說是非常輕微。
對此,人本教育基金會協同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勵馨基金會等發起性騷擾申訴連署。要求中央部會與金門縣政府依法受理性騷擾申訴,並召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處理,且應對報社、撰稿記者、核稿編輯以其業務,利用報紙散佈歧視言論,受害者不計其數,應依法以最高額度處罰。
再者,平面媒體如在其報導中進行歧視性言論,目前只有性騷擾防治法可資處罰,且處罰額度輕微。呼籲中央主管機關應盡速修改法規,在性騷擾防治法中訂定禁止任何媒體傳播歧視言論之條款,並訂定相當之罰則。
人本教育部也點名教育部,應針對此一性騷擾案例研擬相關教案,讓教育人員與學生了解「性歧視」即是性騷擾類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