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民航法增訂罷工預告期 航空業工會要求綠委撤案

▲勞工團體31日下午赴立院抗議,要求民進黨立委陳明文、葉宜津立即撤案,反對「民用航空法」增訂第59-1條,增訂罷工預告期。(圖/記者呂炯昌攝, 2019.5.31)
▲勞工團體31日下午赴立院抗議,要求民進黨立委陳明文、葉宜津立即撤案,反對「民用航空法」增訂第59-1條,增訂罷工預告期。(圖/記者呂炯昌攝, 2019.5.31)

記者呂炯昌 / 台北報導

華航機師工會在2月初罷工,引發部分受影響乘客不滿。民進黨立委因而在「民用航空法」增訂第59-1條,增訂設立罷工預告期。由於長榮航空勞資談判陷入僵局,長榮空服員工會不排除發動罷工爭取權益,勞權團體因而批評這是綠委為長榮航空量身訂做,限制航空業勞工罷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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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31)下午,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中華民國全國航空業總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中華航空企業工會、長榮航空企業公會前往立院前陳情,要求民進黨立委陳明文、葉宜津立即撤案,反對「民用航空法」增訂第59-1條。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表示,台灣罷工次數稀少且困難,2016至2019年才發生7次罷工,同時期南韓336件、日本97件、德國2973件、美國38件,由此可見「罷工」在各國是常態,雖然台灣罷工近年有增加,但是每年幾乎不會超過3次,且規模相當微弱,受到工會保障的勞工少之又少,在台灣要發起罷工是難如登天。

工會指出,今年3月,立委趙正宇曾提出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54條之1與63條之1,「增設宣告工會罷工後,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限制或阻礙工會籌備或進行罷工,並規定不得雇用替代人力」,在工會團體溝通與反對下,趙正宇於4月撤案,但是陳明文、葉宜津卻執意增訂罷工預告制度,這不是保障勞工,而是限縮航空業勞工的罷工權。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秘書林芸表示,陳明文等提出的修法草案要求最晚要在30天前以書面預告罷工的日期、方式、地點等,否則視為違法罷工,而且要變更罷工形式也需要經雇主同意,她表示,這樣的修法大大限縮勞工權益。

葉宜津還提案增訂「罷工團體應提供最低服務,最低服務不得超過原先運量的40%」,林芸批評這項內容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修訂之立意,扼殺航空業勞工爭取權利的空間,明顯違反國際基本人權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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