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 吳東亮籲誠信履約 財部駁無契約存在、捍衛權益

▲針對彰銀經營權爭議,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籲財政部誠信履約,財政部回應了。(圖/NOWnews資料照)
▲針對彰銀經營權爭議,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籲財政部誠信履約,財政部回應了。(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由於彰銀經營權案,日前最高法院發回高雄法院更審,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今(14)日表示意外與遺憾,並希望財政部應「誠信履約」,接下來的訴訟程序會繼續努力,爭取應有權益。對此,財政部則再度重申,一向主張兩造之間並無所謂契約關係存在,而且就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將本於公股管理立場,持續積極進行後續司法訴訟程序,捍衛全體納稅義務人權益。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吳東亮指出92年彰銀發生財務困境,發行GDR後也沒人買,政府當時一方面為執行公股金融機構整併政策,一方面也為解決彰銀問題,因此彰銀在94年以公開競標的方式進行增資,財政部還以書面公開支持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台新當時參與競標並以溢價365億元得標,之後並派出經營團隊努力經營,終於讓彰銀改頭換面、績效大幅成長。

不過,吳東亮指出,在台新金努力經營多年後,財政部卻毀約背諾,在103年以政府之力介入彰銀股東會的董事改選,以各種方式,強奪彰銀經營權,台新金不得已才提出訴訟、捍衛權利。

吳東亮還強調,法院至今都認為雙方是有契約且繼續有效,既然如此,台新金希望財政部應誠信履約,對於接下來的訴訟程序,台新金也將繼續努力,為公司爭取應有的權益。

對於吳東亮的喊話,財政部也回應指出,財政部一向主張兩造之間並無所謂契約關係存在。縱使依台新金主張認有契約關係,在經營權移轉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已於94年完成移轉;復最高法院判決認定,財政部支持台新金控取得經營權的時間是否已逾合理範圍,造成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不利,而其仍應受其拘束,是否有違公序良俗等,均有再予探求釐清之必要。

此外,財政部強調,就最高法院判決結果,財政部將本於公股管理立場,持續積極進行後續司法訴訟程序,捍衛全體納稅義務人權益。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