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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吳東亮指出,在台新金努力經營多年後,財政部卻毀約背諾,在103年以政府之力介入彰銀股東會的董事改選,以各種方式,強奪彰銀經營權,台新金不得已才提出訴訟、捍衛權利。
吳東亮還強調,法院至今都認為雙方是有契約且繼續有效,既然如此,台新金希望財政部應誠信履約,對於接下來的訴訟程序,台新金也將繼續努力,為公司爭取應有的權益。
對於吳東亮的喊話,財政部也回應指出,財政部一向主張兩造之間並無所謂契約關係存在。縱使依台新金主張認有契約關係,在經營權移轉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已於94年完成移轉;復最高法院判決認定,財政部支持台新金控取得經營權的時間是否已逾合理範圍,造成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不利,而其仍應受其拘束,是否有違公序良俗等,均有再予探求釐清之必要。
此外,財政部強調,就最高法院判決結果,財政部將本於公股管理立場,持續積極進行後續司法訴訟程序,捍衛全體納稅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