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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設置轉彎專用車道是為了避免多車道的道路因駕駛人駕車直行或轉彎而車流交織,造成壅塞,以維護行車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因此直行車利用轉彎專用車道直行,即構成違規事實。
根據裁決處統計,新北市107年至今年5月,直行車違規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就有9,101件,可見常有駕駛人利用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直行,忽略自身已違反了交通法規,而且肇事也會承擔比較重的肇事責任。
裁決處也提醒轉彎車輛不可走直行車道轉彎,將違反第48條1項4款「在多車道左右轉彎不先駛入內外車道」,另外,路口如有轉彎專用箭頭燈號,駕駛人則應依箭頭燈號指示行駛,否則將違反第48條1項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同樣也要吃上600元罰單,所以呼籲駕駛人循規「道」矩並注意燈號,不要為一時方便,反而吃上罰單,還影響行車秩序,甚至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