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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投審會認為,投資人母公司百慕達商南海控股公司自行於財報揭露其大部分業務及員工均位於中國大陸內地,附註說明依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經營分部」的披露而言,南海集團應視中國大陸內地為集團的註冊國家。
再來,百慕達商南海控股公司的行政總裁為大陸籍,且其董事會下設的4個委員會中,負責營運及制定政策方向的執行委員會有過半成員是中國大陸籍,而負責檢討董事會架構、人數及組成暨委任行政總裁,向董事會提供推薦意見的提名委員會,5名成員也有2名是中國大陸籍,顯示中國大陸人高度參與百慕達商南海控股公司的營運、政策方向。
第三、香港商南海發展公司的股票已全部質押予香港商中國數碼公司,而香港商中國數碼公司在截至108年5月31日,中國大陸人士在董事會席次過半(4/7),已具控制力;另外,香港商中國數碼公司3席執行董事有2席為中國大陸籍,且董事會下設的審核、薪酬及提名委員會中國大陸人士均占總成員的1/2,顯示中國大陸人士高度參與香港商中國數碼公司營運、財務、人事方針。
因此,投審會表示,綜合3項因素,足證此案有受大陸地區政府或人民掌控或影響該國內事業營運的疑慮,因此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認定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駁回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