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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警察敢用警械嗎?
2014年,桃園市葉姓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擊斃企圖衝撞逃逸之通緝犯羅某屬執法過當,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定讞。
2013年,黎姓男子在新北市拒絕盤查,開車撞倒警用機車後逃逸,警方追捕至台北市西門町,加入圍捕的台北市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在西門町開槍朝車輪開2槍,1發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後傷重不治。這個案件纏訟6年後,今年5月31日才終獲最高法院判無罪定讞。警察也是人,一個人有幾個六年可以這樣耗?
2018年便有國民黨籍立委徐榛蔚、林麗蟬 提案要修訂《警械使用條例》,認為應該增設「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透過公開透明的方式,調查及鑑定事件中的警械使用時機、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進行專業的判斷,其結果可以有效做為法院判決的基礎,彌補法院專業方面的不足。內政部警政署也於今年一月通過修法草案,但到目前為止,這項草案還停留在行政院內。
依照調查數據顯示,自2011年到2015年6月,全國警察正確使用槍械693次,造成65人傷亡,但警方私下表示,此類案件多半是私下和解,員警賠錢了事,並非執法受到保障。當然,在鐵路警察執勤的場域裡,警察的確不適合使用警槍,但因應這樣的特殊狀況,難道不能為鐵路警察配備電擊槍?
警大前教授葉毓蘭在臉書上沉痛地表示:「如果真的先開槍,嘉義的檢察官、法官,會放過李承翰嗎?比例原則何比的沉重?只是看到地上的那攤(灘)血,以及在咫尺外忙著錄影上傳的年輕朋友們,突然很悲涼。」
隨著昨日的殺警案發生,造成一名年輕的員警喪生,我們想問,到底台灣還需要多少條警察的生命,才能夠換來政客們重視警察執勤時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