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銷亞泥礦權展延 民間團體籲「霸權法」非修不可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1)日上午,針對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宣判,原告太魯閣族人勝訴,經濟部核准亞泥礦業權展限20年的決定被撤銷。圖為礦業改革活動照片。(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蔡馥宇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1)日上午,針對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宣判,原告太魯閣族人勝訴,經濟部核准亞泥礦業權展限20年的決定被撤銷。圖為礦業改革活動照片。(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蔡馥宇攝)

記者許家禎 / 綜合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1)日上午,針對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宣判,原告太魯閣族人勝訴,經濟部核准亞泥礦業權展限20年的決定被撤銷。為此,民間團體肯定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但也憂心在《礦業法》不修的情況下,這個判決並無法停下礦權業者橫行罷道的事實,可能連遲來的正義都說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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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106年經濟部以超乎尋常的速度(僅3.5個月,平均為15個月)確認亞泥再挖20年的展限,今日被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並表示,此案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即未經過部落同意就挖礦是重要原因,但早在展限申請前,他們就大聲疾呼「展限也要部落知情同意」。

然而,經濟部僅憑行政院105年11月7日一紙片面認定舊礦展限不適用《原基法》第21條、實質架空《原基法》的會議結論,免除了亞泥應踐行部落諮商同意權的義務。另外,經濟部與礦務局在審查亞泥展限資料時,也未依《地質法》、《文資法》規定,要求亞泥針對環境敏感區位做更進一步的調查或減區,造成環境及文化資產恐有被破壞且無法恢復之疑慮。

地球公民基金會認為,今日亞泥案的判決,等於再次揭露現行《礦業法》與礦業開發制度長久以來的弊病,就是政府一旦將礦業權核准給業者後,主管機關在既有礦場的礦業權展限申請,就不再實質審查評估礦場各種條件,甚至以積極為業者排除其他制度阻礙為己任,不但造成舊礦獨大與業界的不公平競爭,亦罔顧了其他法規與主管機關制度權責應保障的重要公益。

基金會指出,今日判決結果,否定了經濟部礦權展限的合法性,但接下來如果經濟部不思檢討上訴硬凹,仍無助於礦業改革。如果核准亞泥礦權展限的處分被撤銷,亞泥新城山礦場就得重新申請展限。但是,在現有《礦業法》第13條規定,在展限案申請期間,業者仍擁有採礦權,即《礦業法》不修,這個訴訟的最終定讞,對於亞泥目前在花蓮的實質挖礦行為並沒有影響,因此呼籲立法院速修《礦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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