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低房價現況交屋 糾紛反而更多

▲買方不要為了撿便宜而以現況交屋,反而容易造成更多糾紛。(圖/信義房屋提供)
▲買方不要為了撿便宜而以現況交屋,反而容易造成更多糾紛。(圖/信義房屋提供)

財經中心 / 台北報導

中古屋買賣最怕遇到瑕疵糾紛,部分屋主會在契約註明「依現況點交、不負瑕疵擔保」,有些甚至用相對低的房價吸引買氣,但專家指出,即便如此,屋主並非不必擔負瑕疵擔保責任,因為仍有認定上之爭議,建議買方不要為了撿便宜而以現況交屋,反而容易造成更多糾紛,並且應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當中詳列屋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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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文山建國店店長張智堯說明,房屋契約中若有「現況交屋」相關條款,屬於不專業的合約,且通常是需要大翻修的物件,有些屋主還會把價金折讓給買方修繕,因此房價相對便宜。

針對現況交屋的規定,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售屋者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應立即通知屋主,並在半年內向屋主請求屋主修繕或賠償,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屋主若契約尚註明「依現況點交、不負瑕疵擔保」,是否就能免責?劉韋德表示,其實未必,因為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此加註條款的效力,僅限一般人可見可聞的瑕疵現況,所以如果是正常狀況下無法知悉的瑕疵,屋主依法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甚至過去還曾發生過,約定現況交屋,但事後發現有氯離子超標(海砂屋),遭法院判決解約的案例,此屋主就得返還價金,甚至須賠上訴訟費用。

劉韋德建議,買賣雙方應將所有瑕疵詳細註明在「屋況說明書」當中,並且拍照存證,避免未來糾紛發生,若在特殊狀況下屋主要真的完全免責的話,就必須在契約中載明免責範圍包含一切已知或未知之瑕疵,不過這樣載明的話,對買方權益影響很大,買方須審慎思考是否接受這樣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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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