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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消費者該如何為自己主張權益,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表示,對交屋前存在之漏水,買方可依據《民法》規定向賣方主張「出賣人需負瑕疵擔保責任」,依法請求解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即當出賣人將房屋交給買方時,不能有效用、品質減損,或價值減損的瑕疵,而漏水屋屬效用、品質減損,前屋主必須賠償買方。又仲介業者如就屋況瑕疵調查有疏失或故意隱瞞情況,買方可要求仲介業者亦應負賠償責任。
吳光華進一步指出,漏水是老舊中古屋常見的屋況,依照法院判決往例,單純漏水要請求解約的可能性極低,除非可舉證房屋發生重大瑕疵,比如說以總價700萬元購買房屋後,需花費2-300萬元去修繕房屋。因此,買方不慎買到漏水屋之後,通常得以向賣方請求修繕賠償,可由雙方找專業廠商估價後,再協商由賣方負責修繕,或支付費用。
雖然依據民法365條規定,買方應於交屋5年內且在發現漏水後即為通知賣方,並於發現6個月內向其主張瑕疵擔保之責任,但吳光華指出,購買中古屋即須承擔漏水風險,法院多認為在成屋半年至1年內發現漏水為前屋主的責任,若交屋後2-3年後方發現漏水現象,要成功求償的機率即大為降低。
當購屋後發生漏水等相關糾紛發生,可找各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向法院聲請調解。若消費者是經仲介而購屋,可先透過購屋買賣的仲介進行協調,也可找各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申訴,以加速糾紛的處理。而不論是從「消費者服務中心」或「調解委員會」尋求救濟,都比起走訴訟的程序更為簡便且快速,是消費者遇到購屋糾紛時,建議的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