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廣場》陳朝平/鄭文傑被誰失蹤?被誰嫖妓?

▲英國駐港職員鄭文傑從深圳出差後人間蒸發,隨後大陸官媒稱他是因㜤妓被捕。(圖/截自臉書)
▲英國駐港職員鄭文傑從深圳出差後人間蒸發,隨後大陸官媒稱他是因㜤妓被捕。(圖/截自臉書)

文 / 陳朝平

陳朝平/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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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是10多年記者生涯的訓練所致,我閱聽新聞時,喜歡逆向思考,試著拼湊出新聞事件的全貌,找出隱藏在新聞報導後的故事。

因為這個「壞習慣」,當我接收到《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香港籍雇員鄭文傑(Simon Cheng)在深圳「失蹤被嫖妓」》的相關新聞時,彷彿像福爾摩斯嗅到了罪犯,又彷彿詹姆士龐德直覺到間諜那般的興奮。

先瞧瞧新聞報導。

根據台灣自由時報8月20日的報導,鄭文傑為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英領館)蘇格蘭國際發展局員工,今年28歲。8月8日上午從香港佐敦家中出發,到中國深圳出席商務會議,原計劃當天搭高鐵返港,但當晚10時許,Simon於返港途中,以短訊告知女友「搭高鐵中」,又表示「正在過境」,再加上「替我祈禱」,隨即人間蒸發,迄今無音信。

此外,紐約時報中文網也在8月21日報導,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有領事代表權但不能在英國工作或生活。這一身份是97香港回歸前,英國為香港居民設立,但中國不予承認。鄭的女友安妮・李(Annie Li)則表示,鄭文傑經常因公前往深圳,此次也是前往深圳參加一個商務會議。

8月22日,中共官媒環球時報獨家報導,引述羅湖警方說法透露,鄭文傑是因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涉及賣淫嫖娼,被羅湖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天。

鄭文傑是8月8日晚間「被失蹤」的,假設是第二天被嫖妓而遭處15天行政拘留,那麼,明天,也就是8月24日應該獲釋,屆時,真相或許可以大白,或許可以「被羅生門」。且將我這些天的一些疑問,盧列於後。(註:鄭文傑已在8月24日獲釋返港)

疑點一,8月8日鄭文傑赴深圳參加的商務會議,是甚麼樣的會議?人、事、時、地、物,都不見報導,也不見英國駐港總領館提出說明。為什麼?

疑點二,反修例騷動正夯,甚麼樣的商務會議非得讓總領館派鄭文傑赴會?難不成是MIC(Made in China)的產品要送到英國蘇格蘭去洗產地?

疑點三,香港明報8月6日報導,深圳當局一連三天在深圳舉行反恐防暴演習,英國駐港總領館卻在此敏感時刻,派鄭文傑去深圳出差,失之孟浪?還是另有任務?

疑點四,鄭文傑擁有中國與英國雙重國籍,自由時報報導指其曾在台大政治系國關組就讀,依稀記得也有報導指稱他的女友為台灣人,這樣「複雜」的背景,中國當局難道不會投注特殊關愛的眼神?

疑點五,8日晚間10時許,鄭文傑返港途中,傳了三個短訊給女友,「搭高鐵中」、「正在過境」,親密的男女朋友,關心彼此,都會傳這樣的短訊,說明行蹤;但是,用英文傳送「替我祈禱」(Pray for me),就有些耐人尋味了!為何要女友替他祈禱?莫非鄭文傑此行,風蕭蕭兮易水寒,他自個兒早有預感?或者,那是暗號?

環球時報透露鄭文傑因嫖妓被捕後,大陸網民一片嘩然,絕大多數網民都不相信鄭是因嫖妓獲罪,許多大陸網民紛紛要求深圳警方亮出執法紀錄。說實在的,我也不相信。我不相信的原因,「與眾不同」。

第一,大家都說中國大陸裝設了「天網」,處處都是帶有人臉辨識功能、且能實時傳輸的攝像系統。鄭文傑身為準外交人員,豈有不知的道理?如何敢冒天大的風險,以身試法?

第二﹑中國公安在執行掃黃任務時,特別是如果線報顯示,嫖妓嫌犯係具有雙重國籍的英國領事館人員時,怎會不攜帶視頻攝像機,以昭公信?如果確有視頻紀錄,外交部記者會一經公佈,哪裡還有質疑之聲?

第三,官方記者會並未公佈執法紀錄,網上卻傳出了一張掃黃的現場照片,一男一女蹲踞在地上,女子穿著暴露,男子面目與鄭文傑並不相似,可以判定,照片裡並非當事人,示意而已。但已有台媒煞有其事地痛批陸媒造假。(補充說明:凡是網路上盛傳知識,先存疑)

(8/24晨起,補充一點,嫖妓通時是現行犯,要在現場被逮,怎會在羅湖口岸被逮?)

既然如此,為什麼大陸當局偏要將鄭文傑「被嫖妓」呢?有沒有可能是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賣淫嫖娼,是不得已的情況下、最佳的解決方案呢?

簡單地說,香港向來就是東西方間諜活躍之督,鄭文傑奉派出任務,中共早有所悉,過去,裝聾作啞,要嘛,是鄭所從事的任務,無關痛癢,要嘛,就是養案釣大魚。眼下,香港反修例越鬧越不像話,具有特殊身分的英美「商人」蠢蠢欲動,甚至介入已深,中國當局刻意抓捕鄭文傑,意在殺雞儆猴。

破獲間諜案,理論上有一套SOP。通常雙方會在不扯破臉的情況下,按個罪名,悄悄驅逐出境就是了。不料,香港媒体抖了出來,國際媒體跟進,無可奈何,只能按個嫖妓罪名,羞辱一番了事。至於英國方面,大聲嚷嚷後,或是偃旗息鼓,或是行動轉趨收斂。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輕罪,用嫖妓為由,還有一個好處,單嫖雙賭,嫖娼罪名不牽涉太多人,而基於保護當事人,連被嫖的對象都不需要露臉。若是祭出集體鬥毆、散布謠言、投放危險物等罪名,還需相關證物證人,特別麻煩。總之,事關間諜活動,就像不可能的任務(Mission Impossible)裡說的: 我們一概不承認!

很多時候,真相難尋,再多的新聞報導也枉然。以上所述,就當是茶餘飯後、消遣話題,讀者諸君,千萬別當真。當真,累壞自個兒,有關單位要當真,搞不好連我都要被失蹤了呢!我諜報片是不是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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