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勞資關係評比 全金聯點名這家公司2年多被罰85筆

▲南山人壽新系統出包,南山產業工會5月24日號召上百名保戶赴行政院陳情。(圖/南山人壽企業產業工會提供)
▲南山人壽新系統出包,南山產業工會5月24日號召上百名保戶赴行政院陳情。(圖/南山人壽企業產業工會提供)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今(27)日公布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逐筆查閱資料,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金融業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裁罰件數共計204件,裁罰筆數共計229筆,其中南山人壽以裁罰筆數高達85筆最多,且連續2次調查均為違反勞基法裁罰最大戶。同時,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金融業自2011年起迄今,共計有61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最後有38案經裁決會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南山人壽依然是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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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金聯根據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裁罰資料,曾在2017年4月25日第1次統計公佈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件數最多的金融機構,依序為南山人壽、花旗銀行,元大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則並列第三。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統計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受勞基法裁罰筆數最多的前5大金融機構。(圖/全金聯提供)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統計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受勞基法裁罰筆數最多的前5大金融機構。(圖/全金聯提供)

今日再公布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金融業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裁罰件數共計204件,裁罰筆數共計229筆。其中南山人壽以裁罰筆數高達85筆最多、而且連續兩次調查均為違反勞基法裁罰最大戶;凱基銀行首次入榜就有13筆居次,而花旗銀行及元大銀行2次調查均榜上有名,顯見其違法情形仍未有效改善。

國泰金控旗下子公司國泰人壽這次首度上榜,有5筆裁罰紀錄,而國泰世華銀行這次則未進榜,顯見已有改善。

其次,金融業常見違法態樣依序為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加班、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違法超時工作、未核實記載出勤紀錄、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勞工夜間工作。

▲金融業最常見違反勞基法的態樣(圖/全金聯提供) ▲金融業最常見違反勞基法的態樣(圖/全金聯提供)

再者,為了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2011年5月1日政府修正施行勞動3法,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透過審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以排除雇主對工會介入支配、對工會幹部不利益待遇及拒絕團體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

▲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最多的金融機構。(圖/全金聯提供) ▲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最多的金融機構。(圖/全金聯提供)

此外,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金融業自2011年起迄今,共計有61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最後有38案經裁決會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其中,南山人壽依然是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榜首,14件申請案經裁決認定有10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若連同上述違反勞基法裁罰的資料,顯示南山人壽的勞資關係相當惡劣。全金聯指出,金融業是受國家高度監理強調法遵之行業,主管機關不應只是消極以對,必須對症下藥專案列管輔導,直到其有明顯改善為止。

此外,全金聯指出,雇主對工會幹部不利益待遇的態樣有考績爭議、工會會務假爭議、調職爭議、解僱爭議等合計23件,不當影響工會活動爭議有11件,違反誠信協商則有4件,顯見金融業雇主對於集體勞動關係認識不足,且對工會組織及活動仍存有敵意。

▲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最多的金融機構。(圖/全金聯提供) ▲金融業最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態樣。(圖/全金聯提供)

至於金管會為鼓勵民營金融機構整併,去(2018)年7月針對有資格發動併購的「買方」提出須符合資本充實、經營能力、國際布局、企業社會責任4大要件,但全金聯指出,從符合金管會要求的5家金控旗下銀行及保險公司來看,並未真正落實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政策。

▲101年至108年,金控遭金管會裁罰件數及金額。(圖/全金聯提供) ▲101年至108年,金控遭金管會裁罰件數及金額。(圖/全金聯提供)

▲銀行遭金管會裁罰型態分析。(圖/全金聯提供)

社會大眾期待的是好銀行併購表現不佳的銀行,以提升台灣整體金融服務品質,因此,從消費者保護之立場,根據金管會對5家金控的裁罰紀錄可知,官方「認證」有資格發動併購的金控,多數尚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為此,全金聯呼籲各金融機構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建立雙向、平等且穩定的勞資關係,以落實保障員工權益;更應妥善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應為了衝高獲利而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

金融機構照顧員工、保障勞工權益及對消費者的誠信相輔相依,全金聯質疑如果企業都不願意善待員工,又怎麼會願意建立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完善機制?因此,全金聯主張,主管機關勞動部、金管會更應重視上述員工權益及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對於某些金融機構屢次受罰仍未改善,不僅應針對累犯之業者加強檢查、加重罰責,更應該追究總行高層、經理人及直屬主管管理疏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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