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姜雯/奴工島:血染的漁船

▲台灣的東南亞籍漁工勞動條例極差,被毆打是家常便飯,平時不能上岸,只能睡船上。(圖/Pixabay)
▲台灣的東南亞籍漁工勞動條例極差,被毆打是家常便飯,平時不能上岸,只能睡船上。(圖/Pixabay)

文 / 姜雯

【本文由《寶瓶文化》授權刊登,摘自《奴工島:一名蘇州女生在台的東南亞移工觀察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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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順才237號」漁船是蘇澳籍的延繩釣魚船,於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中午前往距台灣六千海里外的南太平洋海域作業。船上總共有十一個人,一名船長、一名輪機長,其他九名漁工全部為境外聘僱。帕瓦、迪卡、阿吉、烏曼、伊凡原本就在船上,也較資深,其中帕瓦在船上最久,已經在做第二份合約了。另外四人亞諾、阿定、索薩、安迪則是新進漁工。境外聘僱的漁工不能在台灣土地上停留,所以這四個人下了桃園機場就直接被仲介帶到船上。

「和順才237號」屬中小型漁船,空間狹小,所有外籍船員只能擠在一個艙內睡覺。漁船在海上航行了半年,於七月十五日下午三點半(當地時間七月十四日晚上十點半)在南太平洋海域開始下釣繩作業。當時烏曼在駕駛台下方清理漁獲,伊凡、安迪、索薩在漁工艙睡覺,輪機長在機艙寢室睡覺。帕瓦、迪卡、阿吉、安迪和亞諾則在後甲板下釣繩。

船長發現「和順才237號」附近有其他漁船在作業,船長很生氣,因為漁工沒有告訴他附近有船隻,如果距離太近,會產生絞網問題。於是船長跑到後甲板責罵帕瓦。根據判決書上帕瓦的證述,船長一直用台語罵「你沒跟我講」、「你看到船仔沒跟我講」、「你沒路用,幹你娘XX」,又用塑鋼材質的浮球丟帕瓦,打帕瓦耳光,扯迪卡的頭髮。

長期在海上工作讓每個人壓力和火氣都很大,船長完全沒想到做最久的帕瓦會突然瘋狂反擊,用拳頭和浮球攻擊船長頭部。船長倒地,帕瓦又喚迪卡去幫忙,兩人繼續用浮球攻擊船長。浮球破裂了,再換一個浮球繼續攻擊,最後船長倒坐在後甲板上,身體和頭部大量出血,甲板被染了一片紅。

在帕瓦和迪卡兩人攻擊船長的時候,阿吉趕緊跑去告知其他漁工,並與其他人一起返回事發現場。帕瓦知道自己闖大禍了,唆使在場的人一起將船長抬起來丟進大海。幾個資深漁工沒反應,四個新進漁工因為目睹暴力攻擊事件,從沒見過那麼多血,又欠缺處理傷患的經驗和能力,身處急迫的環境壓力以及恐懼感之下,就聽從了帕瓦的話。幾個人包括迪卡一起將船長抬起,自船尾處丟入大海,安迪則是幫忙移開擋住眾人的障礙物,一個白色圓桶。

關於落海前船長是昏過去了,還是已經死亡,漁工們眾說紛紜,但最後法院根據漁工的證詞,認為船長在落海前還未死亡,四個幫忙的新進漁工就從「拋屍」變「殺人」。

▲台灣外籍漁工勞動條件惡劣。(圖/Pixabay)

船長死了,船上還有一個輪機長,帕瓦擔心輪機長醒來以後發現此事,對他們不利,乾脆一不做二不休,對四個新進漁工說「我剛剛已經打船長了,剩下輪機長是你們的事了」、「把輪機長處理掉」等話,教唆四人去殺害輪機長。

要如何去揣摩當時那四個人的心情呢?在那望不到陸地的茫茫海上。帕瓦是船上最資深的漁工,雖然平時大家感情很好,可畢竟帕瓦也算是個小工頭,大家都會聽他的話。剛才四人又親眼目睹了帕瓦殺害船長的情景,如果自己不照辦,會不會也被丟進海裡呢?但,真的要殺掉輪機長嗎?殺人是有罪的啊。輪機長平時脾氣很好,對大家也都很照顧,不像船長,如果抓不到魚,就會罵人、打人。每個人都被船長打罵過,索薩記得六月時,曾被船長用竹竿前面裝有鐵鉤的工具丟,嘴角和眼角都受傷了。輪機長從沒打過人,就算船長叫他打,他嘴上說「好、好」,實際上也不會動手,是脾氣那麼好的人。

判決書上寫著亞諾說過的話:「帕瓦叫我們四個新來的去處理輪機長,他說方法隨便我們,我那時跟他們說我不要,輪機長人很好,我不忍心。」但船長已經死了,剛才也幫忙一起把船長丟下海了,怎麼說自己都逃不了關係。接下來要怎麼辦呢?還是要活下來啊,要回去印尼啊。

四個人做了這輩子最錯誤,也最矛盾的決定。

輪機長在當地時間晚上十一點半起床走出機艙寢室後,被四名新進漁工圍住,阿定、亞諾和索薩將他壓制,並強行抬起他的身體要往船外扔。輪機長被丟出船外後,緊緊抓住右側船舷的欄杆,安迪上前用腳踩踢他抓住欄杆的右手。輪機長因體力不支,最終落海身亡。悲劇釀成,覆水難收。

船長和輪機長被殺害之後,船上只剩下九名印尼籍漁工,帕瓦召集所有漁工清理船上血跡,經討論後決議將漁船開回印尼。第二天,帕瓦和阿吉破壞了船上的通訊設備,以避免漁船被追蹤。船主經由網路系統發現漁船沒有作業,而且航行路線也偏離原來軌跡,撥打船上衛星電話卻無法接通,遂於七月十八日報案。八月二十日,「和順才237號」由海巡署指揮的「巡護七號」和「巡護八號」將漁船上的九名漁工押解回台。

回台那天,被害人家屬一早就等在蘇澳港,舉著遺照跪在岸邊痛哭,漁船一靠岸,便憤怒地抓著漁工打。「和順才237號」,載回了所有人的悲劇。

案子還沒審理好,各大媒體便紛紛添油加醋,講解案發時的情境。台灣船長被印尼漁工殺害,民族仇恨四起。

▲漁工的境外聘僱落在法律灰色地帶。(圖/Pixabay)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高等法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的判決:帕瓦被控共同殺害船長,判刑十五年,教唆殺害輪機長判十五年,兩罪合併執行二十八年。由於主謀是帕瓦,迪卡被控傷害、共同殺害船長,判刑十四年。阿定、亞諾和索薩被控聽命於帕瓦,共同殺害船長和輪機長,兩起犯行各判十二年,合併執行二十二年。安迪被控聽命於帕瓦,共同殺害輪機長,判刑十二年;船長的部分,因為只能證明他搬開了甲板上的障礙物,以幫助殺人罪判刑六年,合併執行十七年。其他三名漁工,伊凡未被起訴,烏曼被起訴的毀損罪不成立,阿吉則以毀損罪判刑三個月。

同一艘漁船,每個人的命運卻是一線之隔。如果站得遠一些,沒有搬運屍體;如果被威嚇的時候,沒有被震懾到;如果事發時,自己不在那裡;如果那天附近沒有其他船隻,如果船長沒有打罵誰;如果上了其他漁船,如果沒有來台,如果不存在漁工境外聘僱制度……

漁工的境外聘僱一直處於灰色地帶,同時也是政府為剝削敞開的大門。

境內和境外聘僱有著天壤之別,境內漁工至少能受到《勞基法》保護,若是遇到問題,可以打一九五五向勞工局申訴;境外漁工卻不受到任何台灣法律的保護。事實上,他們處於一個「三不管」地帶,台灣政府和移工母國政府都不管,即便想管,在茫茫大海上也沒辦法管。因為這樣,在海上遇到任何問題都求助無門。

境內漁工的引入法源是《就業服務法》,由勞動部管理,而境外漁工引入的法源是《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後文簡稱《注意事項》),由農委會漁業署管理。《注意事項》裡提到,引入境外漁工是「因船員缺乏,致難以維持作業時,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補充之」,弔詭的是,台灣有全世界規模最大的遠洋漁船艦隊,船數達一千五百多艘,這還不包括掛其他國家國旗的「權宜船」(註:船主因成本考量或其他需求,向其他國家登記註冊,並懸掛該註冊國國旗之船舶。),遠洋漁業產值四百多億,居全球前三位。如此龐大的海上工廠,卻因缺乏船員而難以維持作業,這又回到了到底是「缺工」,還是「缺乏廉價勞動力」的問題。

二○○一年十二月,中國大陸因為台灣漁船上的勞動環境惡劣、薪資低廉、剝削嚴重,全面暫停對台輸入漁工,廉價又好用的東南亞漁工便逐漸成為支撐台灣遠洋漁業的工具。

《注意事項》第四點:「漁船船主或仲介業者與外籍船員簽訂僱用契約者;其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期限。(二)費用項目及其金額。(三)船員之送返事項。(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項。(五)投保商業保險種類及金額。(六)雙方約定應遵守事項。(七)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從這裡可以看出,境外聘僱的漁工不像境內漁工,有最低薪資的保障,他們的薪資多少、如何給付,全由雇主決定。很多漁工往往連合約都沒時間看便上了船,做白工的也大有人在。雖然為了因應歐盟在二○一五年對台灣漁業過度捕撈發出黃牌警告,政府於二○一七年規定境外漁工的薪資每月不得低於美金四百五十元,但實際上並沒有人力、預算和查察機制去落實。

「和順才」案的判決書上,記載著漁工們的薪資以作為量刑的判斷之一,「被告迪卡等印尼籍漁工待遇極低,海上工作及生活環境惡劣、艱困……在『和順才237號』漁船長期從事遠洋漁業之繁重工作,睡眠時間極少,又必須忍受在狹窄漁船上多人共同生活,及風俗習慣不同、與船長及輪機長語言溝通困難之海上異鄉生活,其等每月實得款項竟只有每月美金一百一十元至一百六十元不等,折合新台幣不過三千多元至四、五千多元之譜,其等家庭經濟條件之惡劣與遠渡重洋受僱他鄉之不得已情狀,可見一斑。」

▲《奴工島》一書記載七個外籍移工在台灣的故事

●姜雯/1989年出生於江蘇蘇州,荷蘭漢恩大學主修國際商業管理,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碩士,離開家鄉十年有餘。生性散漫又不安分,路總是走到哪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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