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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中慨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行政院院長需對立法院負責,現行的制度-國會(立法院)只能監督到行政院長,真正的行政首長-總統卻退居在行政院院長後面,國會無法被監督;另外,在任命行政院院長時,又無需立法院同意,只有誰聘請你、就是你老闆的原理,行政院院長唯一僅僅對總統負責。
歐中慨說,這些種種不合理的現象,除了總統是直接的民意外,體制上的制衡機制非常少,當政策失敗或成功時該找誰負責?常常看到行政院院長下台以示負責,但真正由行政院院長做出的行政決策又有哪些?總統換掉行政院院長,就可以示負責嗎?這都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的憲政問題;台灣的憲法雖是剛性憲法,但不是不能修法,是否該好好想想怎樣的政體,才最適合台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