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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蔡碧仲表示,鞭刑基本上是違反目前刑事政策,是報復主義,關於是否引進鞭刑,法務部歷來都有諸多論述,不過,法務部的立場是不贊成。蔡碧仲指出,新加坡的鞭刑是英國殖民時期遺留,但英國早在 1946 年取消鞭刑,全世界有鞭刑的國家寥寥無幾,且鞭刑違反國際公約,不贊成引進鞭刑。
沈智慧則反駁,「家裡有人被喝醉酒的人、心理不正常的人開車撞死,讓整個家庭破碎,這不是死一個人而已,而是整個家庭都受影響,引進鞭刑不是報復行為。」並且說,如果最後民意調查結果是支持引進,那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就應該重視民意。
實際上,台灣早在日治時代就有鞭刑, 1904 年,台灣總督府律令第 1 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 3 個月以下自由刑、或 100 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 。而直到 1921 年,由時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7號「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下令從 1921 年 5 月 1 日起終止罰金易科笞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