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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馬上想到一名旅客劉小姐。她先訂此房 3 天,隔天她表示除了 3 天外會再續租 5 天,總共 8 天,於是又轉帳了 5 天的住房費,張女士沒有再另收押金。然而住到第 5 天時,劉女表示接下來不繼續住了,要求退還剩下 3 天的錢。
張女士拒絕退款,表示按規定退房要在入住前 7 天,而且當時為了劉女的臨時多住,推掉了有意願住宿的其他旅客。劉女便說接下來會繼續住,兩人便沒有多聯繫,直到張女士退房才發現房間慘況。後來聯繫劉女,她竟表示房間沒有標示,憑什麼要賠償,嗆張女士「警察局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