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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現況交屋的規定,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售屋者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應立即通知屋主,並在半年內向屋主請求屋主修繕或賠償,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屋主若契約尚註明「依現況點交、不負瑕疵擔保」,是否就能免責?劉韋德表示,其實未必,因為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此加註條款的效力,僅限一般人可見可聞的瑕疵現況,所以如果是正常狀況下無法知悉的瑕疵,屋主依法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甚至過去還曾發生過,約定現況交屋,但事後發現有氯離子超標(海砂屋),遭法院判決解約的案例,此屋主就得返還價金,甚至須賠上訴訟費用。
劉韋德建議,買賣雙方應將所有瑕疵詳細註明在「屋況說明書」當中,並且拍照存證,避免未來糾紛發生,若在特殊狀況下屋主要真的完全免責的話,就必須在契約中載明免責範圍包含一切已知或未知之瑕疵,不過這樣載明的話,對買方權益影響很大,買方須審慎思考是否接受這樣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