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地檢署指出,汪志敏係嘉義縣議會第16屆、第17屆議員(未連任議員獲聘台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主委)竟與其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向鄭O芳(汪妻的妹妹,已過世)、汪O龍(汪志敏弟弟、現任阿里山鄉代表會副主席)遊說充當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等費用,鄭O芳、汪O龍應允後,鄭O芳自98年7月起至101年6月31日止;汪O龍則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分別擔任汪志敏人頭助理,並由汪志敏製作不實聘書等文件,以鄭、汪人頭帳戶存摺影本等相關資料,交嘉義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款,共計請領新台幣(下同) 300萬餘元。
經檢察官訊問被告汪志敏、汪妻鄭O玲、汪O龍及相關證人後,認被告汪志敏、鄭O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人頭助理汪O龍因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而列被告,地檢署認汪志敏等人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所以汪志敏、鄭O玲各以20萬元交保、汪O龍則予以飭回。
前嘉義縣議員汪志敏,在記者截稿前未接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