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下午則指出,經法官訊問後,曾麗鴻坦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但否認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犯行,但有相關事證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行政庭長楊國祥說明,審酌被告於調詢、偵訊時前後供述不一,與曾麗燕有親屬關係,曾麗鴻又曾刪除與共犯間之通聯紀錄,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諸被告所涉犯嫌之規模及金額,對社會秩序及相關財產所生危害非小,認有羈押之必要,因此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
記者鄭婷襄/高雄報導
2021-03-19 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