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別穿「數字及公投符號」服裝配件 30公尺內不得喧嚷

▲投票不得穿戴數字及公投符號服裝,投票所30公尺內不得喧嚷,以免觸法。(圖/shutterstock)
▲投票不得穿戴數字及公投符號服裝,投票所30公尺內不得喧嚷,以免觸法。(圖/shutterstock)

記者羅婉庭/台北報導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於18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從當天上午8點至下午4點。中選會表示,投票不得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且不得於投票所30公尺內喧嚷、干擾他人投票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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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表示,公民投票法於投票日當天並無禁止宣傳之規定,惟投開票所四周30公尺外,若有妨害或擾亂投票順暢進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不法行為,按其情節輕重,仍可能違反刑法第142條、第147條妨害投票秩序罪之規定;至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依公民投票法第42條規定,有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同時,民眾如於投開票所內,有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或是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則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係處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也說,此次公民投票的投票權人年齡資格,依法仍以原法定公投日(即110年8月28日)前一日已滿18歲以上者為限,也就是民國92年8月28日以前(包括當日)出生的人有公投投票權,至於110年8月28日以後(包括當日)才滿18歲者,尚無此次之公民投票權。

另外,中選會再度提醒有投票權人資格的民眾,110年8月9日(含當日)以後遷出戶籍者,仍應在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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