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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結合國際趨勢,為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培養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因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111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之一次用飲料杯。
環保署表示,地方可因地制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實施日期,限制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也要求管制對象應有一定比例門市提供免費的飲料杯借用服務,並逐年增加比例。
而在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部分,環保薯窯球,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5元價差之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同時也規定,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自112年1月1日起,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編輯:林莞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