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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於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年滿65歲符合得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一次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依104年2月4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提撥至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勞動部也提醒,截自去年底前,已有30家企業因未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遭開罰,其中還有企業因累犯遭開罰45萬元。企業若有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逕洽所在地勞政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