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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依業務侵占罪,判處蔡3年6月、另依商業會計法判處6月,得易科罰金,沒收2億8032萬餘元犯罪所得;蔡妻洪菱霙、岳父洪信行均獲判無罪。案件上訴後,蔡正元的限制出境將於2月17日到期,高院法官李殷君25日傳喚蔡出庭。
蔡正元認為,檢方從起訴、上訴或一審判決,完全沒有考慮他背負的責任、面對生命風險和挽救中影倒閉風險的貢獻,只考慮現任中影董事長郭台強一面之詞,故意漠視前中央投資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郭台強3人共謀傷害中投公司的背信事實,反而一再羅織各式罪狀,陷他於牢獄之中。
蔡正元說,他沒有侵占阿波羅財產,也沒有編製財務報表,阿波羅的股東只有他一人,沒有其他員工,沒有貸款,沒有損及其他人的利益,他並沒有違法。
對於公訴檢察官主張,蔡正元至今否認犯罪,有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一審認定尚未扣案的犯罪所得逾2.8億元,可能用來逃亡,有限制出境必要。
蔡正元說,這2億多元是他承受7億多債權債務,用於調度彌補財務支出而產生的資金,其中必須支付的代價相當龐大,原審卻認定是犯罪所得,還用來限制出境,他覺得非常不公道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