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調查職災失能移工處境 高達4千萬失能津貼未領

▲監察院報告指出,職災失能移工的法定權益未受保障,促請勞動部確實檢討改善。(示意圖/pixabay)
▲監察院報告指出,職災失能移工的法定權益未受保障,促請勞動部確實檢討改善。(示意圖/pixabay)

記者李芷涵/綜合報導

《四方報》報導,我國職災移工失能率是本國勞工的2倍,然而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105年至109年有聘僱許可領取失能給付的外籍移工有1,087人,其中有512人終止契約,占了近半數。根據受訪談失能移工的陳述,雇主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使職災移工未能獲得應有的醫療照顧、補償及後續的職業重建;近10年移工應該申領未申領或中斷申請失能津貼的金額,高達新臺幣4千萬餘元。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認為調查結果足見職災失能移工的法定權益未受保障,促請勞動部確實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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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監察委員歸納彙整移工職災失能有兩個共同面向的的問題,發現職災事件頻生的主因為:1.缺乏安全設備的老舊機器。2.追求產出速度,關閉安全裝置。3.欠缺職前教育訓練。4.未建立有效的職災通報平台。另一個面向是移工職災失能後普遍遭遇的問題1.雇主未依規定給予工資補償或醫療協助。2.雇主堅持提早解約或不予續約。3.仲介未能協助申辦各種法定補助或補償。4.失能移工未接受職業重建協助。

根據受訪談失能移工的陳述,雇主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使職災移工未能獲得應有的醫療照顧、補償及後續的職業重建,且受限於移工為定期契約工,常因此未獲續聘,在冗長的勞資爭議訴訟過程中,沒有工作收入的失能移工經常孤立無援。勞動部遲未對失能移工的勞動處境進行調查追蹤,給予積極協助,讓失能移工未能享有和本國勞工一樣的權益保障,違反國際公約的規範。

監委強調,移工從事的常是臺灣傳統產業基層的工作,機器老舊,欠缺安全裝置,或追求產出速度關閉安全裝置,因缺乏有效職災通報平台,也造成危險機械未被勞檢單位查出、汰換,導致職災事故反覆發生。而對於移工一旦發生職災失能事件,仲介未能協助爭取申辦移工法定權益,甚或促使他們中止契約,儘速返國,加上勞政主管機關對於透過司法途徑求償的移工未積極給予生活、生理、心理的支持,都讓失能移工處境艱難。雖然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雇主違反相關法規,造成移工死亡或失能,可以廢止或不予許可招募聘僱許可,但是對於未依法補償者,卻只比已補償者多廢止1名聘僱許可名額,對故意迴避責任的雇主不生警惕之效;且近5年來,雇主因此被廢止許可的案件,只有6件12人,使維護移工權益的法令和規定,形同虛設。

王幼玲及王美玉監委調查亦發現,據勞動部統計,近10年移工應領而未領的失能津貼金額,竟高達新臺幣4千萬餘元,符合請領勞保失能年金的返國失能移工亦有超過半數未持續受領;究其原因,職災失能移工返國後,領取我國勞保職災失能給付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的失能生活津貼,困難重重,相關請領手續及應備書件繁複龐雜且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或檢附中文譯本,以及提供醫院開立的診斷書等情形,使得行動不便居住於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失能移工,被迫放棄請領。監委提醒,111年5月全面施行的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將採行失能年金制度,需提前規劃適於移工的請領程序,以確實保障移工能享有應有的社會保險給付。

另外,勞動部「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於97年開辦,服務對象本不分國籍,但對於職災移工的服務率卻自始偏低,100年至今移工僅占總服務人次的千分之一,而部分產業移工密集縣市也到近年才有服務移工案例,且多半是事發初期的權益諮詢,並無進行職業重建資源。

調查報告也指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8條規定,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協助他們就業、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以協助職災勞工迅速重返就業場所;同法第27條也明定雇主應在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考量他們的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並提供輔助設施。但是,根據本院訪談移工結果,部分移工於安置期間僅能進修學習語言,未獲任何促進就業的協助,甚至復工後,在職場面臨「如同看門狗」、「拔草打掃」、「坐在地上拉電線」等情,且勞動部迄今未有針對違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的裁罰紀錄。

雖然法律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協助職災勞工就業,但是監察院的訪談發現,留在台灣的職災失能移工要轉換新的雇主,通常還要求助於仲介,必需再付一次仲介費用,也就是俗稱的「買工費」,調查報告指出,勞動部允宜提供失能移工媒合新雇主的必要協助。調查報告認為在臺工作卻因職業災害而失能的移工,不論在法定補償、請領作業、訴訟程序、職業重建及媒合新雇主等,均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導致失能移工處境艱難,勞動部應積極作為,確保失能移工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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