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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倪安聆判後表示,今天判決的意義,希望使員警在未來值勤時會收斂一點;其實當天受害的群眾及學生,內心還是很受傷、非常難過並沒有辦法平復。


一審判市警局應賠共111萬1570元,其餘15人因證據不足遭駁,無法獲賠;原告不服、市警局也不服,均提上訴。
高院審酌事件起因、傷勢、醫療費等因素,認北市警應賠償19位民眾,除一審已判賠111萬1570元,今追加再判賠29萬6599元,共計140萬8169元。市警局不得上訴。黃貴蘭等原告如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