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不服羈押裁定提抗告 高院今駁回

▲林秉樞不服新北地院羈押裁定,抗告至高院,高院今日將抗告駁回。(圖/NOWnews資料照,讀者提供)
▲林秉樞不服新北地院羈押裁定,抗告至高院,高院今日將抗告駁回。(圖/NOWnews資料照,讀者提供)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林秉樞對立委高嘉瑜施暴,檢方上個月25日依傷害、恐嚇、強制等8項罪名起訴他,新北地院27日裁定羈押禁見3個月。林秉樞不服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8)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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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抗告意旨主張,原審以案情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為由,違反《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侵害被告公開受審權利;檢方扣得的檔案及雲端,林配合刪除資料,卻被認定仍可藉此控制證人,與卷證不符;原裁定沒有審究林罹患疾病狀況是否不宜羈押,難認適法。

高院認為,卷證資料顯示,林涉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恐嚇罪、傷害罪、強制罪、私行拘禁等罪的犯罪嫌疑重大;加上他供述反覆,與證人證詞有所出入,且持有證人私密資料,可能以不當方法影響證人。

高院表示,依證人證言與林男前案資料,得知他情緒控制能力欠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強制及恐嚇之虞,新北院認為有羈押禁見必要,並無不合。而全案涉及證人私密資訊,如以公開法庭,恐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原審依法不公開,屬於訴訟指揮權的適當行使,並無違法不當。

高院認為,林男與證人曾為親密關係,曾持有私密檔案,確有干擾證人或造成證人心理壓力的可能,原審認定沒有違誤;罹患精神疾病部分,依卷內既有事證,並無離開看守所接受治療的急迫性。抗告意旨均無可採,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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