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嘉義地檢署不服,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經考量戴寧與相關被告跟證人都有親友關係,僅以禁止她與證人聯繫接觸,能否防止串證等存在疑慮;加上涉詐助理費達521萬5774元,嘉院也僅以80萬交保,也沒說明如何確保不串證、逃亡,都須再詳加考量,原裁定要撤銷,裁准羈押。
對此,戴寧委由律師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法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裁定應予羈押,經核尚無目的與手段間輕重失衡情形,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羈押被告事由,被告指原裁定不當,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再抗告。(編輯:林莞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