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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柯男未依警政署所頒布「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處理本件相關作業手續,沒去登載工作紀錄簿,也未詢問徐姓民眾的個資及聯絡方式,就以「有地址比較好找」等語,請徐姓民眾離開,卻將皮夾放入自己褲袋侵占。
判決指出,蔡姓失主發現皮夾遺失,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察覺有異,並約詢徐姓民眾後,全案曝光。
一審依侵占非公用財物罪,判柯男2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