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槍抓毒販竟「認錯人」!無辜民眾二審獲判68萬餘元

▲台灣高等法院判中山警分局賠償楊男、侯女共新台幣68萬餘元。(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灣高等法院判中山警分局賠償楊男、侯女共新台幣68萬餘元。(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中山警分局員警查緝毒品認錯人,對民車開槍、衝撞,釀民眾車輛受損及楊姓男子、侯姓女子受傷。高等法院今天判中山警分局賠償楊男、侯女共新台幣68萬餘元。楊男、侯女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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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於,刑事局國際科為偵辦峯哥集團跨境運輸毒品案,民國108年8月12日凌晨偕同台北市警察局中山、松山警分局共組專案小組實施查緝行動,到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一帶追查上游主嫌。

楊姓男子當時駕車載侯姓女子下班返家,行經林口區文化北路2段與福林路交叉路口等待紅綠燈時,警方2輛休旅車攔住去路,休旅車上便衣員警下車大聲吆喝、命令2人下車,楊男立即駕車離開。

中山警分局周姓員警朝楊男車輛開槍,另一輛警方廂型車衝撞楊男車輛,員警隨後打破擋風玻璃逮捕2人,過程中造成楊男、侯女身上多處受傷。警方後來發現抓錯人才放人。

楊男、侯女主張,警方未出示證件及表明身分,楊男誤以為黑道尋仇才駕車離開,警方執勤違法,楊男向內政部、刑事局、台北市政府、中山警分局求償修車費、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105萬餘元;侯女則求償100萬餘元。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中山警分局員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判決台北市政府、中山警分局應賠車輛修繕費3萬餘元;中山警分局須賠償楊男、侯女各15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中山警分局員警著便衣執行勤務,攔查超過3分鐘,未主動表明身分及攔查事由,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審判中山警分局應賠償侯女精神慰撫金30萬元、醫療費2800元,另賠償楊男精神慰撫金35萬元、醫療費用3164元、車損修復費用3萬1786元。

但二審認為,台北市政府免負賠償責任,改判北市府免賠,僅中山警分局須賠償。由於中山警分局上訴的利益不超過150萬元,依法不得上訴,楊男、侯女仍可上訴。(編輯:戴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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