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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整合救災資源並協助受災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同時為便利災變時各級災害防救機關調派機具,這次也增訂各級政府應定期針對政府及民間救災機具與專業人力調查整備,並建立資料庫,供災時調派運用。
另於大規模災害發生時,為使災害防救經費更為靈活運用及符合實際需要,修訂各級政府編列的災害防救經費,如不敷支應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應視需要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23條「資本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的限制。
現行有政府贈與莫拉克災民的永久屋遭法拍,除與原興建政策目的不同外,拍定人不具有公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易造成公有土地管理困擾,這次修法新增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同時,為提升民間自主防護能力,本次修法明定由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等,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共同參與或協助訓練、演習,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提升整體防救災量能。因應本次修法,內政部將儘速邀集中央相關機關研修相關子法,以提升災害防救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