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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紳說,他只是一個平凡的公務員,2007年到2011年被直屬長官要求作假帳、公費私用,2012年底決定勇敢站出來向政風室、廉政署揭發弊案並自首,2015年新竹地院將他判處免刑後,新竹縣政府卻將他免職、永不任用,對他非常不公平。
司改會於2018年1月10日為戴立紳遞狀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只要曾服公務且有貪汙行為,經有罪判決,就應免職並不得再任用」,未慮及吹哨者保護對公務員的身分保障,將有吹哨行為的公務員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免職,侵害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的核心;此外,規定未區分公務員的有罪判決態樣,以致涵蓋過廣,導致個案過苛,不符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從聲請意旨並沒有具體說明該規定如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服公職權,也沒有就公務員的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及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一律適用,如何牴觸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聲請人也沒講清楚,決議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