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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表示,「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是20多年前,前法務部長陳定南為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現今民智已開,人民已逐漸建立不應以手中的選票換取金錢、餐宴或高額禮品等不法對價,候選人應以政見及政績,爭取選民支持,始為民主法治之正軌。
最高檢表示,候選人所送物品的價格,是採用建議售價?實際買受價?成本?或如自國外進口貨品,以國外當地價格?離岸價?或台灣價格?等易有爭議;宣傳物品雖為價值輕微的禮品,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但如多日發放,無異以「化整為零」之方式,迂迴逃避刑責,所以仍應審酌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此仍須視實際案例個別研判。
最高檢指出,為發放宣導品,候選人勢必聘僱工讀生或工作人員,依現行實務,衍生發給工作費、活動費、車馬費等賄選問題;候選人贈送宣傳物品,雖主觀上是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但對於財力較淺或年輕的候選人,將產生不公平、不利之因素。
最高檢察署參考日本《選舉罷免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進行有關選舉拉票或使人行使投票或不投票為目的,進行逐戶的登門訪問」違反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亦即日本候選人連「戶別訪問」都被禁止。因此我國類此上揭贈送禮品,易生瓜田李下賄選之嫌,也應逐漸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