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建議大選「統一開票」 中選會:無法律依據

▲有部分立委建議每個直轄市、縣市內所有投票所投完票後,統一進行開票作業,中選會發新聞稿回應,無集中開票或其他開票制度法律依據。(示意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有部分立委建議每個直轄市、縣市內所有投票所投完票後,統一進行開票作業,中選會發新聞稿回應,無集中開票或其他開票制度法律依據。(示意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翁子竣/台北報導

為避免邊投票、邊開票情形再度上演,有部分立委建議每個直轄市、縣市內所有投票所均投票完畢後,應統一進行開票作業。不過,中選會今(24)日發布新聞稿解釋,我國投開票制度採「投開票合一制」,並非集中開票制度。中選會也強調,依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尚無集中開票或其他開票制度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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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是否投完票後統一開票?中選會發新聞稿說明,公職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同法第57條第5項前段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中選會指出,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於下午4時前到達投票所,依規定仍可投票,至個別投票所則在投票完畢後,即依法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

中選會也表示,我國投開票制度係採「投開票合一制」,並非採集中開票制度;按公職選罷法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使開票作業於投票完畢後接續辦理。中選會強調,中選會及所屬選委會法辦理選務,依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尚無部分立法委員所指有集中開票或其他開票制度的法律依據。」

最後,中選會也補充,投票日下午4時止,主任管理員應在宣布投票時間截止,對投票時間截止前到場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則仍應准其投票;至投票時間截止時點確認後,會有選務工作人員站於隊末並持投票排隊終點之手持標語,確實執行隊末管制作業,並由警衛人員協助維護現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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