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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時已考量尤振仲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造成死傷眾多之結果,及其犯後態度等情,量處近法定刑上限之刑度,部分被害人與其家屬對刑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否認犯行、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均無理由。
至於柳燦煌被控,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致列車在檢測時沒被察知系統未作動即投入營運,而吳榮欽則未查知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而有過失,合議庭認為,檢方均未能就2人有何違反規定、程序等各節舉證,何況ATP遠端監視系統屬通訊設備,與具有輔助駕駛、自動防護功能的ATP系統不同,普悠瑪事故是司機員恣意關閉ATP復超速行駛,嚴重違反列車運轉的操作程序造成,與柳、吳2人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檢方上訴也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