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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民眾用藥權益,消基會呼籲政府機關應加強進口藥品的邊境抽驗,及國內藥品生產過程品質安全的查廠管考。落實《消費者保護法》和《藥事法》中稽查以及取締的規定,加強密度、定期稽查、抽驗醫事機構及診所中民眾普遍使用的藥物成份。而對於已發現的不良藥品,除公告提醒民眾停用及命廠商下架回收外,也要建立公開透明方式,公告回收情形,並透過醫療院所及藥局,主動通使用者不良藥品下架回收的訊息。
消基會認為,藥廠應建立周延的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萬一發生問題,就能全面回收問題藥品,確保消費者用藥安全;不僅如此,民眾也要依食藥署的公告,或媒體所提供的識別方式,核對手邊的藥品,若發現異狀或瑕疵的藥品,應立即透過「藥物不良品通報回收」系統,或向衛生主管機關舉發,並儘速退換。如果有用藥相關疑慮,也要向社區藥局或各地醫療院所專業人士諮詢,切勿自行停藥。
最後消基會強調,「藥物不良品通報回收」系統雖存在,但多數民眾卻不知悉,中央主管機關應多加宣導,讓全國民眾知道並樂意利用該通報回收系統,才能共同下架問題藥品,促使製藥企業全面管控藥物的品質及安全;此外,根據《藥事法》規定,凡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轉讓或意圖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