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幫外配請求居留簽證案 憲法法庭判合憲

▲司法院書記廳長許辰舟(左)與司法院新宣處長兼發言人張永宏(右)(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書記廳長許辰舟(左)與司法院新宣處長兼發言人張永宏(右)(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越南裔台籍女子幫越南丈夫申請居留簽證遭拒絕,她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法院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會議決議「本國籍配偶不得提起訴訟」,遭判敗訴確定,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30)日判決決議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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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氏原為越南人,因母親嫁來台灣,因此於2012年間取得我國國籍。2014年6月,阮氏在越南結婚,與越南籍丈夫吳姓男子婚後育有子女。

吳男向外交部駐外館申請依親居留簽證,但經越南代表處面談後,認為吳男有虛偽不實陳述,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等規定駁回申請。

阮氏不服,2015年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也遭駁,她改提行政訴訟同樣敗訴確定。

2016年9月,阮氏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婚姻權及家庭權為由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認為,因《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條及第6條規定,僅持有外國護照者始能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適當的簽證,屬於持外國護照者專屬權利,本國籍配偶不是得依簽證條例所定得申請簽證之人,並無為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依法並沒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權利。

憲法法庭表示,有關機關拒發簽證予外籍配偶之否准處分,就本國籍配偶而言,自已具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不利處分性質,本國籍配偶就此等不利處分,可以例外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保障本國籍配偶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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