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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蕭於偵訊及原審訊問供述前後不一,且有避重就輕之嫌,並與相關證人的證述情節,多有歧異,堪認有規避卸責之情,蕭景田所涉投票行賄罪嫌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有重新斟酌審查之必要。
合議庭認為,全案尚在偵查階段,涉及的共犯及證人人數非少,關於共犯分工、犯罪模式等節均欠明朗,尚待檢察官偵查釐清,是否得以具保以代羈押,原裁定也未為妥適說明,自有未合。再者,衡量蕭景田的資力及人脈,士院以800萬元交保,是否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及審判,而堪抑制蕭景田的逃亡或避罪動機,似亦有再予詳加研求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