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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院認為,3人對於超額菸酒雖不主動查驗、通報海關而違規,但依最高法院見解,仍須有足過證據證明3人陪同入境過程有「具體言行影響海關」,因廖過海關時曾點頭示意,海關才不查驗,因此只判廖有罪。
高院認為,航警與海關分屬不同機關,職務上無監督或隸屬,航警陪同入境旅客通過海關查驗台時,海關通常會「信任」航警不致違法,但若有疑,仍會攔查;海關是否出自廖的言行而放行,因卷內沒有值勤海關的證述,無從認定,加上台北關回覆「不知道當天值班的是誰」,法院無從調查,因此將廖改判處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