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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指出,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於去年10月起陸續取消,其防疫補償請求權2年短期消滅時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尚未完成。
衛福部表示,為使該等防疫措施相關補償的時效完成時間一致,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此次《傳染病防治法》修正增訂第74條之1,將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於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此外依據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家屬。
衛福部強調,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衛福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