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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說明,依所蒐集國外古董車相關規定,6月6日核定古董車認定標準,包括車齡超過35年車的二輪機車或左駕小客車、應取得原車輛製造廠或其代理商出具的古董車證明文件,或國外政府核發的古董車號牌證明文件,或經交通部認可單位出具符合古董車認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另車輛內裝應保持完善,車輛外觀、底盤結構、引擎或馬達、變速箱、煞車以及轉向系統應與原車輛製造廠車輛出廠狀態相同,所使用的零組件應為原車輛製造廠製造或符合原車輛製造廠規格的複製品,及國內外已領照使用未報廢的車輛等4項,得申請認定為古董車,並依規定申請古董車逐車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交通部表示,對於開放古董車上路的配套使用規定,已於12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之1,古董車行駛上路必須應依規定,僅限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行駛,但為參加車輛相關活動、辦理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並經公路監理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交通部也提到,古董車除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或經車籍所在地的公路監理機關許可外,應於車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道路範圍內行駛,且不得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但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