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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男說,他經營「食品行」,員工9人皆仰賴他給付薪資,若入監服刑,公司營運發生困難,員工生計無以為繼,反而造成社會問題,不符比例原則,且短期自由刑有弊無利為實務一致的看法,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依法請求撤銷執行命令。
北院調查,高男於2007年酒駕獲緩起訴確定後,罰錢結案,又於2013、2018年再犯酒駕,各處4月確定,同樣易科罰金結案,這次是「第4次」酒駕,顯見高男對酒駕的危害毫無警覺,也對法律誡命置若罔聞,高男「一而再、再而三酒駕」,檢察官也有給予高男陳述意見的機會,且檢察官有依職權裁量個案,具體考量高男的再犯危險率高,以易科罰金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沒有濫用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