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搜索扣押違法!北院認無證據力 判毒品被告無罪

▲中正一分局因搜索扣押程序違法,所查扣的毒品等證物被認定無證據力,法院判毒品被告無罪(示意圖/翻攝畫面)
▲中正一分局因搜索扣押程序違法,所查扣的毒品等證物被認定無證據力,法院判毒品被告無罪(示意圖/翻攝畫面)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30歲林姓男子去年在飯店房間睡死,過了退房時間沒退房,櫃檯致電2次他都沒反應,因此報警。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獲報案前往查看,赫然在房內查扣到針筒,依毒品罪嫌將林男送辦。不過,台北地院認定,警方搜索扣押程序違法,將林男判處無罪。法界人士建議,警方若認為當事人有犯罪嫌疑,可立即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也不會有後續程序違法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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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林男有詐欺前科,同時也是毒品列管人口。判決書指出,林男去年10月入住西門町某間旅店,原訂16日凌晨1點退房但卻逾時未退。經旅店員工敲門、打電話均無回應,員工擔心林男有生命危險遂報警。

警方獲報後趕往現場,卻在房內發現3支含有安毒的針筒以及1顆搖頭丸,當場將毒品扣下,另將在床上睡死的林男逮捕。林男也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

法院審理時,林男堅決否認持有毒品,並指稱員警搜索、扣押程序不合法,而他聲請提審也獲法官裁定當庭釋放,故扣押取得的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林男稱他當天是在房內休息,中間有4名網友前來房間找他,且休息前也未曾見過毒品,主張被扣得的毒品並非他所持有。

法院調查發現,員警是先搜索、扣押,迨至取得毒品的1個多小時後,才以現行犯身分逮捕林男;員警沒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前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取得被告同意,而警方搜索的方式也不符合同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之規定,因此在違背法定程序而搜索、扣押並衍生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鑑定書等,均為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證據,諭知林男無罪。可上訴。

律師林志錡表示,只要不是現行犯又沒有搜索票,基本上,警方根本沒有搜索的權力,但警方都希望人民配合調查,「誘使」人民「自願接受搜索」,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搜索前必須告知民眾有拒絕搜索的權力且有隨時停止的權力,但實務上警方都不會全文告知,以致搜索通常都會變成不合法;本案承審法官以憲法保障人權的高度審理此案,對台灣人權保障可謂為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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