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靈人口」妨害投票判合憲 憲法法庭:須考量長期工作地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左)與訴訟代理人周政律師(圖/記者潘千詩攝,2023.07.28)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左)與訴訟代理人周政律師(圖/記者潘千詩攝,2023.07.28)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俗稱「幽靈人口罪」的《刑法》146條到底有沒有違反人民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等疑慮,經憲法法庭開庭辯論,今(28)日判決「合憲」,至於聲請人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等3人的有罪刑事判決被憲法法庭認定見解違憲,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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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企工成員劉惠宗、趙剛、朱良駿等3人,5年前因遷戶籍投票支持參選桃園市長的工會秘書長朱梅雪,被控涉犯《刑法》146條的幽靈人口罪,一審遭判有罪,二審改判無罪但被第三審撤銷,更一審再判有罪後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維持有罪判決定讞。

劉等3人認為,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桃市長張善政參選時都「空降」,在桃園的居住事實更悲慘,可能完成候選人登記後又遷走戶籍,「幽靈人口罪」根本雙標也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除劉惠宗案外,憲法法庭也併案審理胡靈智等20人的聲請案。

憲法法庭認為,《刑法》146條第1項並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及比例原則,第2項也不構成《憲法》所不容許的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選舉權及平等權意旨尚無牴觸;第3項處罰未遂犯,與憲法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也尚屬無違。

但對於劉惠宗等3人的有罪定讞判決,憲法法庭認為,劉等3人在桃園工作20、30年,高院更一審對於該條第2項中的「虛偽遷徙戶籍」的見解,限縮於傳統的居家生活或住宿的居住地連結,未充分審酌憲法保障選舉權的意旨應放寬解釋至「長期工作地」,錯誤理解基本權意義。

對此,劉惠宗表示,願意把他們在桃園地區長期工作的事實納入考量,是一個進步的想法,很感謝憲法法庭,但以一般平民的感受是,為什麼政黨候選人就可以隨意派到任何地方去選市長,他們又沒有跟在地有連結,為什麼可以被忽略,至今沒人能給一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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