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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也認為,吳景明在董事會中提名自己擔任執行長職務,經董事會決議,吳每月薪資15萬元、每年30日特休的決議,也違反財團法人法利益迴避、及禁止圖利行為的規定,請求確認吳景明為執行長的決議無效;此外,張國政等8人在董事會作成聘任朱文慧擔任行政部主管的決議,因違反捐助章程有關內部組織的規定,也請求宣告無效。
高院認為,吳景明依基金會董事在第8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授權執行人事組織調整,目的並非變更組織,僅是人員聘任及解任,未違反捐助章程規定;張國政8人的解任決議是行使董事職權,事後追認解任鍾德美執行長職務的決議,也未違反捐助章程規定,鍾德美的確認之訴無理由。
另外,吳景明提名自己為執行長後,旋即離席廻避、未參與決議,難認有違反財團法人法規定。又提名本身並未增加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難認有何利益衝突或圖利自己或關係人情事。
高院認為,董事會聘任朱文慧的目的,是將捐助章程規定的業務、財務、總務的人員及事務歸屬朱文慧綜理,並統稱行政部門,而非新增另一部門,且聘任朱是在解決基金會內部人事均由張榮發基金會人事兼任的問題,避免基金會無法獨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