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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隊伍走到公園路、館前路段時,主辦單位發動「不核作」運動,模擬核災演習讓全員躺下,造成台北車站周邊交通癱瘓,直到深夜仍有數百人占據忠孝西路。28日凌晨,警方以強力水柱驅離躺在地上的群眾,再出動警力逐一抬人,警民衝突約5個小時,上午7時許才恢復交通。
事後有15人指控,警察用不法手段淨空合法集會民眾,恢復道路交通,造成他們受傷,行政院、警政署、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警局等單位,應賠償每人各40萬元。
一審判決,北市府須賠償12名傷者共42萬元,另外,北市警局須賠償其中1人3萬4000元。
案件上訴後,二審認為,集遊法規定,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需由所在地警察分局為之。反核活動雖經忠孝東、西路派出所所長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但非該管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所為,自不得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時任北市長郝龍斌在不得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情況下,令警察機關強制驅離,自非合法。
高院認定,行政院、警政署、北市警局非賠償義務機關,不須賠償,但北市府仍須國賠42萬元、北市警局須賠償3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