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市府水柱驅離428反核四靜坐 二審仍須國賠42萬、市警局賠3萬4

▲高院民事庭仍判北市府、北市警局須國賠(圖/NOWnews資料照)
▲高院民事庭仍判北市府、北市警局須國賠(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9年前「終結核電、還權於民」大遊行,因集結群眾癱瘓台北車站周邊交通,警方凌晨以強力水柱強制驅離。有15人認為警方執法過,提告求償國賠。高院今(2)日駁回上訴,仍判北市府應賠償12名抗議者共42萬元,北市警局須賠償1民眾音響損害3萬4000元。其中9人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2014年4月27日,126個環保團體組成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超過5萬人走上街頭,訴求「終結核電、還權於民」,要求立即停建核四,且不能以老舊電廠延役作為交換籌碼。

當隊伍走到公園路、館前路段時,主辦單位發動「不核作」運動,模擬核災演習讓全員躺下,造成台北車站周邊交通癱瘓,直到深夜仍有數百人占據忠孝西路。28日凌晨,警方以強力水柱驅離躺在地上的群眾,再出動警力逐一抬人,警民衝突約5個小時,上午7時許才恢復交通。

事後有15人指控,警察用不法手段淨空合法集會民眾,恢復道路交通,造成他們受傷,行政院、警政署、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警局等單位,應賠償每人各40萬元。

一審判決,北市府須賠償12名傷者共42萬元,另外,北市警局須賠償其中1人3萬4000元。

案件上訴後,二審認為,集遊法規定,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需由所在地警察分局為之。反核活動雖經忠孝東、西路派出所所長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但非該管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所為,自不得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時任北市長郝龍斌在不得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情況下,令警察機關強制驅離,自非合法。

高院認定,行政院、警政署、北市警局非賠償義務機關,不須賠償,但北市府仍須國賠42萬元、北市警局須賠償3萬4000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