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8重點解析!適用條件門檻高 專家:留意申請程序規範

▲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2子法今(7)日正式公布,專家解析8大重點。(圖/取自Unsplash圖庫)
▲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2子法今(7)日正式公布,專家解析8大重點。(圖/取自Unsplash圖庫)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2,即俗稱「台版晶片法案」,並於112年度開始施行,各界關注台版晶片法案具體適用細節及相關辦法也在今(7)日發布實施。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解析8大重點,並提醒「台版晶片法案」適用條件門檻高,符合資格的企業應留意申請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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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長期在全球產業供應鏈存在緊密的合作關係,具有獨特性與不可取代價值,已成為國際經貿鏈結之後盾,但在全球供應鏈走向區域化及產業鏈進行重組之際,為鼓勵產業因應新競合情勢並持續扮演要角,進而鞏固並提升關鍵產業在國際供應鏈地位,《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2,即俗稱「台版晶片法案」,與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差異,在於研發投資抵減支出抵減率由15%增加為25%、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若達100億元以上,則雖然抵減率為5%沒變,但可抵減的支出金額無上限。

此外,公司應於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其所稱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指公司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應用於涉及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產業供應鏈,且其產品或服務於該產業供應鏈任一環節具顯著影響力;所稱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指公司投入國際領先技術或成熟製造技術之創新性應用研究發展活動,其適用領域由經濟部公告。

經濟部也將每2年邀請各界檢討適用領域及相關定義。張瑞峰說明,上述認定由企業提供說明文件及佐證資料,如公司產品、服務於國際市場占有率、排名、進出口貿易等量化數據,以及其他可供佐證其具有顯著影響力之文件。最終是否符合前述要件將由審查小組審議。

至於企業最關心的重點為相關財務數據硬指標,最終為年度個體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費用佔營業收入淨額達6%且有效稅率未低於12%(113年度起視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15%),各界預估符合此門檻的企業可能不多。但為適用租稅優惠的天條,企業最近3年內不能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同時,企業應於每年2月到5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且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備妥相關資料。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審查結果函復公司及申請企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文件有缺漏將一次通知期限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全者就現有資料予以審查。

 另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將成立11人以上的審查小組,審核委員逾半數屬專家學者;其餘委員為經濟部、財政部、國發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機關代表。因此,張瑞峰也提醒,欲申請的企業宜先行審視自身產品或服務的關鍵度,並評估適用台版晶片法案或適用第10條及第10條之1何者有利。

而企業申請時可聲明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不符適用台版晶片法案的條件時,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未聲明者不得變更適用。聲明同意變更適用者,於相關結果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依相關規定格式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補繳適用第10條之2之溢抵減稅額(免加計利息),之後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會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後3個月內依規定再予以審核。

要注意的是,對於申請核准適用台版晶片法案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同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1第1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同條例第10條之1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即企業僅能擇一適用,不得拆分研發計畫或購置金額同時適用台版晶片法案及前述條款。

最後,張瑞峰強調,台版晶片法案有其政策用意及效果,雖然各界認為得適用企業可能不多,但不啻為鼓勵更多潛在適用企業加快厚實研發能量、以達力拼產業轉型或爭取更多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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