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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啟屏在康寧大學同意接受學生入學就讀後,即與聯華食品議定,這批斯里蘭卡籍學生來台入住聯華公司宿舍,每週在聯華工作40小時,期間為4年,由雙軌協會指派專人駐廠輔導學生;聯華公司在學生來台第1年需支付招生獎助學金,並於學生在聯華工作期間,按月給付學生輔導費予雙軌協會。
待斯里蘭卡籍學生分批陸續抵達台灣,其中49名學生尚未取得工作證,即開始在聯華工作,其餘20人因宗教不願接觸豬肉,移至康寧大學台南校區,未在聯華工作。聯華依約將招生獎助學金及學生輔導費共計新台幣104萬元匯入雙軌協會帳戶。
高院認為,一審沒清楚說明朱、蕭、張等3人規避《就業服務法》關於聘僱外國人工作的範圍、期間等限制規定,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仍判朱1年、蕭8月,張6月得易科罰金,另外,桃園市雙軌教育訓練發展協會因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的規定,科罰金10萬元。至於朱啟屏等6人被控加重詐欺取財罪仍維持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