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而基本生活費規定從106年實施以來,金額每年都有做調整,每年的調幅最低4000元到最高10000元不等。最近一年(111年)為19萬6000元,今按照主計總處公布的數字估算,則112年每人基本生活費可望調整到20.2萬元,較去年增加6000元。
若陳先生家庭成員共5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基本生活費扣除。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8萬元(19.6萬元X5人),若112年申報時仍適用基本生活費扣除,則為101萬元(20.2萬元X5人),比去年增加扣除3萬元,若以稅率5%計算,可以省稅1500元。